王某平日驾驶电动车上下班,电动车停放在单位车棚内。前段时间,王某由于粗心,将电动车停放好后未给车辆上锁就离开了。由于未上锁,小偷将王某的电动车开走。之后,王某认为单位保安未尽到应尽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单位索赔,但是单位负责人以企业无义务看管且王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为由,拒绝赔偿。
◎ 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这个案例中该单位仅仅是无偿将车棚提供给员工,以方便员工停放车辆,企业对车棚车辆不进行任何管理,员工是否停放车辆,何时停放车辆,停放何种车辆,怎么停放车辆,何时取走车辆,都在员工自己的管理支配之下,单位一概不知,也就无从保管。
企业与员工之间只是就借用停车场地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未一致达成保管的意思表示,企业只是出于方便员工的目的,提供停车场地供员工使用,自己不负任何义务,风险由员工自己负担。所以,王某与单位形成停车场地借用合同关系,王某车辆被盗也不是因为单位故意隐瞒车棚的瑕疵所致,只是因为王某自己粗心而未给车辆上锁所致,故单位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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