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事务
法院开庭的时间
时间:2015-01-29 19-22-3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1 次
十多年前,我在基层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半天可以安排开三个庭,开一个庭的时间在半小时至一小时之间。如果是处刑在三年以下的简易案件,则半天开五六个庭不在话下。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一般也能在半天内结束庭审。一个案子开庭一天是很罕见的现象
  十多年前,我在基层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半天可以安排开三个庭,开一个庭的时间在半小时至一小时之间。如果是处刑在三年以下的简易案件,则半天开五六个庭不在话下。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一般也能在半天内结束庭审。一个案子开庭一天是很罕见的现象。
  在我目前所在的省高院,开庭审理一起二审刑事案件通常不会超过半天,多数案件在一两个小时内开庭审理完毕。如果一个案件需要开庭审理一整天,则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了。
  从公开的报道看,全国的情况也差不多。大多数案件在一天之内结束庭审。即便是刘志军案这样的大要案,一审庭审时间也不过三个半小时。薄熙来案属于特例,一审开庭历时五天,但如此规范严谨的庭审在我国是难得一见的。
  这样的庭审效率看起来是相当高了。虽然国外有些法院的法官一年可以审结几千件案件,但这些案件绝大部分并不进入庭审程序,大量工作由法官助理完成,开庭审理的效率则比我们低得多。以美国为例,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被控杀妻案开庭审理历时九个月;吉姆·佩特罗夫妇合著的《冤案何以发生》一书中记述的埃尔金斯被控谋杀、强奸案开庭审理历时两周;著名律师丹诺在为两位犯有谋杀罪的年轻人争取免除死刑辩护时,结辩长达十二小时。如此漫长的庭审对我们的法官而言恐怕是难以忍受的。
  但是,我们的庭审高效率是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的。如果说,象辛普森案这样的庭审是一出跌宕起伏的大戏,我们平时的庭审就好比一幕幕枯燥乏味的短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被法官们大大地简化了,言词、直接、辩论原则等诉讼的精华已被抽去,庭审只是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法官们既不会容许当事人喋喋不休的陈述,也不愿听取律师滔滔不绝的辩护,更没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控辩双方对证人刨根问底式地交叉询问。法官们也不会给予控辩双方充裕的时间逐一展示证据,对证据进行仔细地辨认、充分地质证,更不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庭审只能是走过场,不要期望通过庭审发现什么问题,庭审也根本不是检察官、律师施展其雄辩才华的舞台。
  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我们的庭审会如此粗陋?这恐怕主要不能归因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我国诉讼法对于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证人及鉴定人出庭、辩论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也不能归咎于法官的懒惰,我们的法官大多数是非常勤勉、敬业的。据我的观察,大体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审限与考核的压力。法官办案有审限。一审刑事案件的审限通常为三个月,二审为两个月。而法官常常需同时办理好几起案件,还要承担一些审判案件以外的工作,能够分配给每个案件的办案时间实在很有限。如果采用规范的审理方式,很多案件会超审限,法官将面临被问责的风险。法院内部还有考核制度,办案少的法官在考核中会得到较差的等级评定。因此,办案仔细对法官而言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法官们自然愿意采用较为简便的庭审方式。
  二是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没有决定权。法官开庭需要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配合,需要有辅助人员做好通知、送达等庭审准备工作,需要审判庭和其他庭审设备设施,需要法警负责押解和维持法庭秩序。在法治发达国家,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会有什么困难。但我国的法官不过是司法操作工而已,这些开庭所必须的人力物力资源不是法官所能支配的。另外,法官作出判决需要经过审批,审批者看的是法官的汇报材料,即便庭审中当事人的言辞再动人、争论再激烈、辩护再精彩,审批者也看不到、听不见,庭开得再好也没什么意义。法官们当然不会愿意做这种徒劳无功的事情。
  三是庭审越走向实质化,审理的结果越难控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庭审理案件,可能因需要补充证据而导致诉讼延宕,可能因指控不成立而出现无罪判决,可能引起舆论关注、媒体炒作。而这些都不是司法管理层所希望发生的,他们希望案件能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希望当事人服判息诉,希望听到社会公众的喝彩而不是尖锐的批评。如果庭审中出现一些“噪音”,可能弄得侦查、公诉机关不满意,主持庭审的法官还会受到“驾驭庭审能力不强”的批评。法官们当然不愿意冒这种风险。
  可见,在当前的体制环境下,要把庭开好着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庭审的普遍形式化反而是一种必然现象。久而久之,法官们也早已习惯了这样的庭审方式,庭开得规范细致反而感到不适应了。
  规范细致的庭审并不能绝对防止错判,前述埃尔金斯案就是一起冤案。但是,庭审简单粗糙会大大增加错判的概率。如果把判决比成司法产品,那么庭审就是制造司法产品的工艺,粗陋的工艺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残次品,这是毋庸置疑的。改进我们的司法工作,是不是应当从让法官把庭开好入手呢?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借车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借车是很常见的事情,如果因为借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你考虑过吗? 看最高法院咋说: 在借车的情况下,属于车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

  • 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

    一、商品房的代理销售 1、代理机构的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代理销售委托合

  • 一文全懂:仅有借(欠)条的复印件能打赢官司吗?

    在实践中,当发生借款纠纷时,不少人都会拿出借条来佐证自己主张的欠款事实,但 有些人由于借条原件丢失、损毁等,所以只能勉强提供借条复印件。 那么,在借款纠纷中,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呢?也就是说,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打赢官司吗? ▌ 案件回

  • 录音取证 如何操作才合法?

    众所周知,发生纠纷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当事人的主张,很多人往往由于大意或者缺乏法律知识忽略了保存书面的证据材料。这时很多人都会想到利用电话录音,那么电话录音有何要求,是不是所有的电话录音法庭都会采纳呢?今天的值班热线,天

  •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有如下安排: 1、首先由企业提出拟定的规章制度的方案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然后就上述方案和

  • 二手房房屋买卖中,哪些“跳单”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跳单在居间服务行业可谓是司空见惯,居间服务业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格式版本合同均有禁止跳单条款,否则客户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金往往等同于完成居间服务的佣金。那么这些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哪些跳单行为被依法予以认可,而不用支付违约金呢?请看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