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乔某通过关系找到某地产公司,并向其借6万元现金。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条。内容大致为,乔某借到地产公司6万元,借期为一周,到期准时归还。随后到了还款期限,乔某并未归还借款,地产公司以乔某未清偿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乔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但是乔某却辩称,借款已经还清,借条原件也被撕毁了。
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赵治国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除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以外,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借贷纠纷。地产公司与乔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乔某提出其已归还借款,是对双方借贷关系的确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所以乔某应该向地产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时报记者 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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