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滨海信息
老人再婚 遗产纠纷如何解?
时间:2016-03-11 15-09-5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5 次
随着现在离婚再婚现象的增多,再婚家庭因遗产引发的家庭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和子女对遗产的争夺常常让一家人反目成仇。一方面涉及到遗产的确定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到了尚不能物化的财产性收益。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
  随着现在离婚再婚现象的增多,再婚家庭因遗产引发的家庭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和子女对遗产的争夺常常让一家人反目成仇。一方面涉及到遗产的确定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到了尚不能物化的财产性收益。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为大家解析相关问题。
 
  值班律师: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
 
  值班电话:13802001907
 
  案例1
 
  父生前承租公房 去世后房屋归谁?
 
  市民吴某早年丧母,从小跟随父亲长大,吴某与父亲两人共同住在由吴某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中。吴某父亲是承租人,父子两人的户籍都在承租的公房中。后来在吴某以及亲戚的鼓励下,吴某父亲经人介绍认识了杨阿姨,随后两人结婚,老两口就住在吴某父亲的公房内。本来一家人相处愉快,但是几年后吴某父亲由于身患癌症去世,没多久杨阿姨与吴某因为这间公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本案例中,吴某父亲单位分给他的房屋性质上属于承租的公房。吴某父亲作为承租人,他对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公房并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起诉分割公房的,法院原则上也不受理。
 
  承租的公房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产权单位同意转让,则这类公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是,如果产权单位不同意,那么无论是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还是单位管理的“自管公房”,都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在该公房不能转化为财产收益的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吴某父亲的遗产的。像此类公房只能由承租人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者将承租人变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由于吴某以及父亲的户籍都在承租的公房中,所以一般情况下吴某可变更为承租人。
 
  案例2
 
  父用再婚前积蓄为儿买房 继母无权来分割
 
  小孙的父母在他上高中时就离婚了,小孙一直跟着父亲生活,为了小孙的学习,父亲一直没有再娶。直到小孙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并且找到女朋友后,父亲才提出想要再找一个老伴,小孙也表示了支持。
 
  大概半年后,小孙的父亲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就领证结婚了。由于小孙也到了适婚年龄,小孙的父亲决定给儿子买一套新房,首付就用自己的积蓄承担,贷款由小孙承担,房产登记在小孙名下。不过好景不长,2014年小孙父亲去世,继母赵某不仅要求分割小孙父亲原有房屋,还要求分割小孙名下的房屋,两人因此引起争执。
 
  律师说法:本案例中,小孙父亲帮儿子购买的新房子应属于小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小孙父亲的遗产。因为该房屋购房合同及按揭贷款、房产证均登记在小孙的名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套房屋是小孙个人所有的财产。虽然购房首付款是小孙父亲用个人积蓄支付的,但这些积蓄系小孙父亲再婚前积攒的,并不属于小孙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加上小孙父亲生前已经明确表示这个钱是给小孙购房的,所以这应该属于小孙父亲对儿子的赠与。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套新房子不属于小孙父亲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小孙父亲的遗产,依法应认定为小孙的个人财产,继母也就是赵某,无权主张分割。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在离婚诉讼中,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

    离婚时如何证明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 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可否认该债务的真实性,该借条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2、可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视案情可适

  • 提防套餐装修中的低价陷阱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

  • 站内公告测试内容

    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

  • 因交通事故导致处女膜破裂,该不该赔偿精神抚慰金?

    2016年12月3日,刘某驾驶鲁B00000轿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行驶到县城南门路段时,因避让行人,不慎撞到李某(18岁,学生)驾驶的电动车,造成李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到具中医院治疗,经检查,医

  • 哪些案件公安机关不能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