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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将房屋登记到女方名下
时间:2012-12-22 16-30-0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48 次
刘某与萧萧经人介绍认识。 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两人一见如故,没有半年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当口。正当刘某沉醉于当新郎之际,传来了丈母娘的口信:须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尽

     刘某与萧萧经人介绍认识。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两人一见如故,没有半年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当口。正当刘某沉醉于当新郎之际,传来了“丈母娘”的口信:“须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尽管手头尚有积蓄,但用于买房子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与自己母亲商量后,提出了初步方案,即母亲也想借此机会一并改善居住环境,希望儿子结婚后能和自己住在一起以方便相互照顾。为此,考虑购买一套复式房,首付款由刘某母子共同出资,但贷款部分由刘某偿还。房产证上须将刘某母子和萧萧3人列为共同产权人。

    “丈母娘”得知这一方案,不悦。说:“萧萧年龄尚小,工作不稳定”,并坚持要将产权证登记在萧萧一人名下。双方的婚姻至此蒙上阴影。虽此,钟情于萧萧的刘某仍背着母亲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萧萧一人名下。刘某母亲不知底里,仍与刘某一起支付房屋首付款及每月贷款。

    这对恋人并没有立即结婚,而是在恋情中进一步“培养感情”。这培养感情的一年多,却节外生枝出了意外。据刘某介绍,从2007年起,萧萧开始离开上海去了澳门,并与他人同居。刘某获知此情,愤怒无比,当即以萧萧欺骗玩弄自己感情,以色相骗取钱财为由,断然提出终止双方恋爱关系。由于房产问题没有解决,刘某母子将萧萧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购新房归刘某母子所有,萧萧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手握房产证的萧萧当然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双方分手的原因是刘某另觅新欢所致。萧萧坚持新房由自己出资购买,其中曾向刘某母子借过部分钱款,且借款愿意归还。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萧萧先是坚持认为,新房全由自己出资购买,大部分钱款由自己支付。刘某母子虽有部分出资,但要么是赠款,要么是借款。对此,刘某被激怒,提出要对萧萧进行测谎。担心漏馅,萧萧改口。说新房的主要交易都是由刘某母子和自己一起做的,包括看房、交易等都亲自到场。虽然签字是本人所签,但房款却是刘某母子所支付。自己只支付过3至4万元。然后,萧萧话锋一转:“所有房款,刘某母子曾经表示是送给自己的”。原因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刘某有过错,所以作为补偿将钱送给本人。现在想想,既然恋爱不成,这些钱应该归还。然而,房子是本人购买也是事实,故产权应确定为萧萧。
    刘某母子对萧萧所出过3至4万元费用的陈述断然予以否认,称所有房款及费用都由自己支付,同时对萧萧的其余陈述也均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母子及萧萧出于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在刘某和萧萧恋爱期间出资购买新房,故房屋原则上应为三方共有。不能因房屋产权登记在萧萧一人名下,而归萧萧所有。现两人的恋爱关系已终止,刘某母子要求明确所有权并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房屋的分割,因双方没有相关协议,故应当从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合理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确定各自份额。鉴于房屋的实际出资方为刘某母子,又刘某母子更需要上述房屋,故可归刘某母子所有。关于萧萧应当享有的份额,应从购房款实际出资由刘某母子筹集,以萧萧名义所贷款本息也都由刘某母子实际归还等情况综合考虑。因萧萧对房屋的贡献较小,且在诉讼期间存在虚构出资事实的情节等方面合理考虑确定。据此,法院作出所涉房产归刘某母子所有,但应支付折价房款41万元给萧萧,萧萧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一审判决。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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