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产分割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案例
时间:2012-12-22 16-10-2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0 次
2001年12月7日,王强、林丽登记结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后因林丽怀疑王强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强、
  2001年12月7日,王强、林丽登记结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后因林丽怀疑王强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强、林丽商议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其内容是:王强将住房出售,出售后给付林丽16万元,林丽收到钱后与叶涛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月,双方分居。
  王强、林丽双方均系南昌某单位职工,林丽每月工资总收入2200元左右。位于南昌市某小区一栋住房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系王强婚前财产;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为林丽婚前财产。庭审中,林丽称夫妻共同财产现有摩托车1辆、水泵1个、手机2部、地板等。王强认可上述财物,但表示其中的摩托车1辆系父母为自己所购,买水泵父母出了1000元。因王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上述财物予以确认,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随后,王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但林丽表示与王强之前签的离婚协议中的16万元王强未能一次性给付,请求法院判决其支付这笔款项。
案情经过
  王强、林丽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因林丽怀疑王强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法院对王强要求与林丽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所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关系解除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消灭后才生效。所以,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王强与林丽离婚诉讼前自行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林丽要求王强离婚时一次性给付其1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王强与林丽离婚;王强有孩子抚养权,林丽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林丽每月探望儿子王安2次,王强应予以协助;位于南昌市某小区一套住房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是王强婚前财产,归王强所有;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系林丽婚前财产,归林丽所有。女方要求男方离婚时一次性给付1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冒充军警抢劫怎么认定

    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 请来病保姆 中介拒担责

    2014年1月,市民王大爷通过中介雇请了一名保姆,当时王大爷并未向中介打听保姆身体健康状况,中介公司也一时疏忽没有要求保姆提供有关身体状况的医学证明。随后,保姆进入王大爷家从事做饭保洁等照顾王大爷的工作。但是一年后王大爷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经过检

  • 劳务承发包合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

  • 原告人起诉其他人承担民事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起诉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是否应列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 律师告诉你怎么借钱、还钱

    1、能不能拿利息? (一)借款期内的利息 1、看双方约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条款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没有利息); 2、双方约定了利息条款,约定不明的。看借贷双方主体身份: 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没有利息;二是非

  • “跳槽叔”两年告15个“东家” 用人单位苦不堪言

    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一年间,聂某没少打官司。47岁的聂某在福建工作,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每次辞职后,他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东家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