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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分割
时间:2014-03-30 10-43-1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97 次
指 离婚 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 房屋 尚未取得所有权。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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