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②.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民政部
3、
故此刑法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简而言之,笔者认为:重婚就是两个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合,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具体包括《意见》①、②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应理解为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