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 2.3 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 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评析】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 2.3 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 释义】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对妇女在结婚、 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 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