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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时间:2013-03-24 21-19-5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1 次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制度上约束转包挂靠、阴阳合同、拖延结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制度上约束转包挂靠、阴阳合同、拖延结算、不及时支付等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适应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的要求,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申请备案时,施工企业应当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属于外地进津队伍的,还应提供进津备案手续。所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使用企业法人公章,对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签订的合同,合同管理部门不得备案。

二、加强对合同中涉及工程款支付条款的审查。各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凡是工程价款支付条款约定不明确,包括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部位及支付款项不明确的,一律不得备案。

三、加强分包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后再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七日之内必须向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未签订分包合同就施工,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就分包工程的,一律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罚。

四、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纳入全市监理公司监管范围。监理公司应当对分包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分包主体资格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分包合同未经备案的,分包企业不得进场施工,现场监理公司不得签发开工令;分包企业已进场施工的,现场监理公司应责令其退场。分包企业拒绝退场的,监理公司应及时向建设市场监察部门报告。

五、禁止合同双方自行订立背离已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包括涉及合同主体变动、工程款支付条款调整以及承包范围和内容等作调整的,应当向合同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合同备案。

六、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动态监管。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项目经理班子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支付条款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在整个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合同管理部门实施跟踪检查的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其中工程主体竣工后,必须检查一次。

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制度。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先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备案,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由合同管理部门出具工程合同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凭结算备案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办理工程合同结算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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