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看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8-31 11-16-2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68 次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历次调整一览表

    次数 时间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幅度 (单位:百分点) 35 2010.11.19 (大型金融机构)17.50% 18.00% 0.5 (中小金融机构)14.00% 14.50% 0.5 34 2010.11.16 (大型金融机构)17.00% 17.50% 0.5 (中小金融机构)13.50% 1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

  • 塘沽律师 如何鉴别虚假签证

    所谓工程签证,就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就需要调整或补充的事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双方签字盖章而订立的一种补充证明材料。许多工程项目通过虚假签

  • 探望权不能强制执行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强制执行探望权不能强制执行孩子。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孩子或者一方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

  • 没借条、没欠条、没转账凭证,如何讨债?

    民间借贷往往都发生在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熟悉、了解,很多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打借条,即便是欠条也没有,而且有些金额不大的借款都是通过现金给付,也没有银行转账记录。正是因为这样, 一旦借贷双方撕破脸皮发生纠纷,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

  •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以[2015]第13号公告公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