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如何规定
时间:2012-03-15 19-54-0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13 次
1、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1、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 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4 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5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滨海新区律师咨询13802001907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晚婚晚育假 真的取消了?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就在计生法刚通过后不久,网上关于取消晚婚假进入热议模式,新法的实施势必会对一些家庭产生影响,那么新法中有哪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呢?本报本期值班热线也开

  • 小心,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酿大错

    把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有什么好处呢? 1、把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方便又省钱,还能减少税费; 2、房子可以作为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子女离婚时房子遭分割; 3、能给子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4、如果父母的生意失败,还能给父母留下一笔东山再起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静文路30号 电话: ◇刑事审判庭28936252 ◇民事审判庭一庭28942592 ◇交换台28943721 ◇办公室28942446 ◇研究室28945244 ◇监察室28943043 ◇人事科 289424

  • 欠债未还被起诉却称借条已撕毁

    2010年,乔某通过关系找到某地产公司,并向其借6万元现金。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条。内容大致为,乔某借到地产公司6万元,借期为一周,到期准时归还。随后到了还款期限,乔某并未归还借款,地产公司以乔某未清偿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乔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但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3月10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