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如何规定
时间:2012-03-15 19-54-0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13 次
1、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1、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 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4 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5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滨海新区律师咨询13802001907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公司法律事务

    公司法律事务是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并已形成自身独具特色的服务模式。我们的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知识,成功地为众多客户办理了产权界定、股份制改组、集团组建、集团资产重组、公司并购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支强大的专业化服务团队

  • 保密及竟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以及 甲方公司 总部要求,在遵循平等自愿、

  •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基本考虑的方面和要素

    实际上,任何一个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想要做好,基本都要考虑以下的方面和要素: 一、确定股权激励对象 从人力资本价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等几方面确定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这个原则,股权激励对象被分成了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核心层,为公司的战略决

  • 单位被查封取缔职工能否享补偿?

    市民小王于2011年5月份来到新区某塑料加工厂工作,自从小王上班后每天都准点上下班,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定,每月中旬的时候领取上月的工资。就这样工作了三年,没想到2014年该塑料加工厂由于未办理营业执照,被相关部门查封取缔。 随后,小王申请劳动仲裁

  • 什么情况下,死刑应当停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 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 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