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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上班有没有相应的高温津贴
时间:2012-06-22 16-53-57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63 次
眼下,2011年立秋已过,但全国部分地区的气温并没有因此下降,因为此时还处在三伏天,全国多数地方高温难耐。 今天6时,中央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重庆北部、四川盆地东

  眼下,2011年立秋已过,但全国部分地区的气温并没有因此下降,因为此时还处在“三伏天”,全国多数地方高温难耐。 

  今天6时,中央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重庆北部、四川盆地东南部等地局部可达40℃~42℃。

  高温天上班有没有相应的高温津贴?是怎么发放的?记者统计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2个省份发放高温津贴。浙江、江苏、上海标准最高,每人每月发200元。

  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从4月至10月,有7个月。重庆、广东、福建3地为5个月。

  专家分析,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正比,发放标准高的多属东部地区。

  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专家指出,到目前,我国高温津贴发放还没有统一的全国性标准,在发放方面的强制力度不够,建议统一立法,制定全国性法律。

  金额浙苏沪发放标准排前三

  高温津贴只针对在高温(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天气露天作业的人员,以及不能有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不含33℃)的单位的劳动者,如建筑工人。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

  法晚记者统计发现,从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金额来看,其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正比。

  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津贴金额每人每月是200元。

  三省市的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都位于全国各省市前列。

  根据统计,发放金额每月在120元及以上的共有8个省份,记者注意到,其中7省份的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的排名均在13名以上的位置,且这8省份多属东部地区。

  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甘肃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和此相对应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甘肃省排在31位。

  除了按月发放以外,也有按日发放的省份,在这些省份中,记者注意到,从整体来看,仍是东部、中部省份的发放标准高于西部地区。

  不过在西部省市当中,也有发放较高的省份,如重庆,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专家解析

  经济越发达津贴越多

  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有一定的关系。“要想办事情需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北京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教授冯英说。

  冯英告诉记者,在一般情况下,发放相关的津贴标准和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工资增长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都直接相关。

  不过,也会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当地政府的治理理念、政策偏好等,“一个地方可能更加具备以人为本的观念,倾向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这样一来出台制度就比较积极、及时。”

  冯英还表示,发放标准还和当地劳动者的意识有一定关系,比如南方沿海地区,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比较强,这也会给政府、企业带来压力。

  时长7个月海南发放时间最长

  众所周知,我国南北方气温差异较大,各地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长短不一,正和我国各地气温差异有关。

  法晚记者统计发现,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为4月至10月,有7个月。

  位于赤道附近的海南一年四季都比较热,最冷的1月平均气温也在16℃以上,夏季最高能达38℃以上。

  除海南以外,重庆、广东、福建3地发放时间也比较长,为5个月。

  另外,记者统计发现,发放时长在4个月以上的省份有7个属于南方地区。

  除此之外,其他多数省份发放时长都为3个月,而且多为北方地区。如北京每年发放的时间是6、7、8月,这3个月也正是北京比较热的时期。

  另外,记者注意到,安徽、新疆和四川发放高温津贴则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室内不能降低至33℃以下时,就可发高温津贴。

专家解析

  各地气温决定发放时长

  冯英表示,各地的气温决定了发放时间的长短,高温津贴本来就是因为高温才发放,所以高温持续时间越长,发放的时间也就越长。

  比如山城重庆素有“火炉”之称,广东、福建位于亚热带地区,一年四季树木常青,自然每年热的月份也比较多。

  而北方地区每年比较热的时候基本都在6、7、8月,6月份开始,8月后逐渐转凉。

  冯英分析说,人的正常温度是36℃左右,外界温度如果超过37℃,人就会感到比较难受,会中暑,超过40℃,人体代谢条件功能等都会受影响。

  如果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人体会受到伤害,甚至发生生命危险,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针对高温进行劳动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专家建议

  强制性差规定执行打折扣

  早在1960年,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冯英告诉记者,这个暂行办法颁发年代比较久远,到目前为止已经有50多年了,如今,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对象、条件等都比较狭窄,针对如何处理高温作业的不利后果也很模糊。

  2007年,人社部、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一个内容就是针对高温津贴发放而制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目前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最直接依据,就是2007年的这一政府文件,但这个文件只是指导性的文件,其规范性层次低、强制性差,不足以约束企业的行为,这就给企业可乘之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逃避责任。

  另外,文件本身规定不详细,没有明确发放形式及标准,影响了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

  最后,劳方力量弱于资方,维权相对来说比较难。劳方明知企业未发高温津贴却不敢声张,要了津贴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统一立法制定全国性法律

  冯英直言,应对高温津贴具体发放进行立法。

  冯英给出两个建议,一个是制定全国性的法律,由全国统一立法,然后各地出台相关细则。不过她也表示,立法也是有成本的,立法周期相对也较长。

  另一方面也可由地方先行试水,出台地方性法规,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再进行统一立法。“地方性的法规约束力也是很强的。”冯英说。

  就具体的内容来看,冯英表示,首先对高温天气应明确进行界定,比如确定为自然灾害的一种。

  另外,在高温时段是否要强制性停止工作、调整工作时间,即使在高温下仍需工作,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时间等,都应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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