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在一定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监时性保全措施。一般地说,保全措施的实施是得当的。但由于事物的复杂性也可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可能给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造成了损失就要向相对方赔偿。《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一规定,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申请人滥用权利的制裁。为了有效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申请错误,就用其提供的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发生错误,给被保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是否赔偿,由谁赔偿,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这可以促使人民法院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持慎重态度,有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