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0〕72号 为理顺住宅供热收费机制,促进我市住宅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现就改革我市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实行用热居民按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由个人交付采暖费。 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下调为15.4元。 三、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的发放,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四、要保证生活困难居民冬季采暖,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困难户,可以适当减免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公室《关于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的通知》(津民字[2000]44号)的有关内容制定。 五、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支。 六、建立供热价格调节基金,确保稳定供热和供热专项贷款的按期偿还,加快热计量收费机制的形成。 七、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供热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价格追缴。 八、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与技术,大力发展供热计量,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向居民群众认真做好供热收费机制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平稳实施。 九、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意见自2000年采暖季起开始施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二○○○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