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休假
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时间:2012-01-04 11-25-2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77 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按照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安排周休息日。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 企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基础上再缩短工作时间的,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十条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并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十一条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后,本市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效率,保证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9日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继续有效。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1995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市民贾某1963年5月出生,于2006年11月到某仓储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这期间,仓储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她以仓储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 男女朋友借名购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为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栋 门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该房屋),经双方协商

  • 集资诈骗罪如何量刑

    (一)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 2013 〕 49 号 各

  • 哪些情况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 犯罪 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

  •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一 津劳局〔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顺利实施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一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