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调整工作岗位应协商
时间:2013-03-16 13-25-0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77 次
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祝某诉称:被申请人某制品有限公司在2010年将公司单色注塑、双色注塑合并,合并后,公司以生产任务繁忙为由,将申请人调去机台进行操作工作,并答应申请

   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祝某诉称:被申请人某制品有限公司在2010年将公司单色注塑、双色注塑合并,合并后,公司以生产任务繁忙为由,将申请人调去机台进行操作工作,并答应申请人保留申请人现有的技术津贴700元。2010年2月22日、2月23日,公司强行进行了考核,申请人以未进行过培训,未参加考核。3月份,人事科通知降低技术津贴,并调申请人到生产线工序从事操作工工作。申请人对此做法有异议,申请仲裁要求:1、恢复原岗位工作(配色);2、补发2010年3月的工资差额(技术津贴)。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生产职工,并没有标明是配色工。申请人是根据生产任务进行调动岗位,申请人在配色岗位只是给予一定的技术津贴,但不属于技术岗位。公司对申请人进行过培训,但申请人拒绝参加考核,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规定。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工作内容为生产线上操作,但申请人在职期间具体工作内容为配色。2010年4月1日,被申请人以工作需要为由,将申请人调至生产线操作工岗位,并未支付申请人2010年3月的技术津贴700元。庭审中,被申请人表示给申请人调岗的原因不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原岗位(配色)工作而是工作需要。
    三、处理结果: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调动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应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其调动工作岗位不认可,申请人请求恢复原岗位工作,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补发2010年3月的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四、案件评析:
    (一)争议焦点:
    1、调动工作岗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是否有权扣除员工的技术津贴?
    (二)案例评析: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申请人认为,因申请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为操作,且已通知申请人进行其它岗位相关培训,故可以为申请人调整工作岗位。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体工作内容一项为空白,且申请人一直在配色岗位工作,并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现象存在,被申请人在未征得申请人认可的前提下,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违反了有关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调动工作岗位后,将申请人原先的技术津贴取消,单方面降低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此行为同样违反了有关规定。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未告知产地 商家涉嫌欺诈

    前段时间,李女士在商场以4599元的价格购买日本原装照相机。但是把相机带回家后,李女士很快发现相机存在三个问题,尤其是第三个问题相机快门打不开,严重影响了相机的正常使用。第二天,商家维修人员解决了前两个问题,但对第三个问题说是速度太快看不清。

  • 不要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 怎样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某于2007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28日,申

  • 多重劳动关系情形下的工伤待遇如何界定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诉第一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二被申请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争议一案。称其自2006年8月

  • 塘沽律师事务所 如何办理配股

    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配股的运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