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调整工作岗位应协商
时间:2013-03-16 13-25-0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77 次
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祝某诉称:被申请人某制品有限公司在2010年将公司单色注塑、双色注塑合并,合并后,公司以生产任务繁忙为由,将申请人调去机台进行操作工作,并答应申请

   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祝某诉称:被申请人某制品有限公司在2010年将公司单色注塑、双色注塑合并,合并后,公司以生产任务繁忙为由,将申请人调去机台进行操作工作,并答应申请人保留申请人现有的技术津贴700元。2010年2月22日、2月23日,公司强行进行了考核,申请人以未进行过培训,未参加考核。3月份,人事科通知降低技术津贴,并调申请人到生产线工序从事操作工工作。申请人对此做法有异议,申请仲裁要求:1、恢复原岗位工作(配色);2、补发2010年3月的工资差额(技术津贴)。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生产职工,并没有标明是配色工。申请人是根据生产任务进行调动岗位,申请人在配色岗位只是给予一定的技术津贴,但不属于技术岗位。公司对申请人进行过培训,但申请人拒绝参加考核,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规定。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工作内容为生产线上操作,但申请人在职期间具体工作内容为配色。2010年4月1日,被申请人以工作需要为由,将申请人调至生产线操作工岗位,并未支付申请人2010年3月的技术津贴700元。庭审中,被申请人表示给申请人调岗的原因不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原岗位(配色)工作而是工作需要。
    三、处理结果: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调动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应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其调动工作岗位不认可,申请人请求恢复原岗位工作,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补发2010年3月的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四、案件评析:
    (一)争议焦点:
    1、调动工作岗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是否有权扣除员工的技术津贴?
    (二)案例评析: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申请人认为,因申请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为操作,且已通知申请人进行其它岗位相关培训,故可以为申请人调整工作岗位。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体工作内容一项为空白,且申请人一直在配色岗位工作,并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现象存在,被申请人在未征得申请人认可的前提下,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违反了有关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调动工作岗位后,将申请人原先的技术津贴取消,单方面降低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此行为同样违反了有关规定。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吊销和注销的区别

    注销是按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是一种正常的销户程序。吊销是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即非相对人申请,而

  • 喜宴遇丧宴 可向酒店索赔偿

    2014年11月9日,张女士的父亲在一家酒店为女儿、女婿订了一场回门宴,并交了500元订金。双方约定,婚宴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全部餐饮费。今年2月21日回门宴当天,张老先生在婚宴的前一周又专程去了一趟酒店,落实回门宴有无差错。得知一切正常后,张老先生高兴地

  • 网络域名知识产权保护

    【导读】:域名是指在网络中区别主机差别的惟一和通用的地址,其本身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却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极为密切的关系。由于域名在网络上区别使用人或其服务的标识功能与商标、商号的识别性功能相似,随着域名的广泛应用和与商标、商号产生使用机

  • 抢劫金融机构怎么认定

    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

  • 为结婚将房屋登记到女方名下

    刘某与萧萧经人介绍认识。 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两人一见如故,没有半年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当口。正当刘某沉醉于当新郎之际,传来了丈母娘的口信:须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尽

  • 试用期与见习期、学徒期的区别

    问: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和我公司签订是一份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现在要把公司搬到另一个城市,公司要求我去新的公司,但是我由于家庭方面的问题我没有同意公司的要求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