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的合同是每天工作10个半小时。但是公司却一直要求我们每天工作12个小时,工资也是按照10个半小时来计算的。现在公司还要求我们签一份承诺书说我们享受到公司的各种待遇,但是我们实际却连基本的工资都没有得到。我想请问,我们每天多工作的这2个半小时是否可以拿到工资?现在辞职的话,能不能得到赔偿?
首先,我们要说明的是,每天工作10个半小时本身就是违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上述规定,您在工作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全部应计入加班时间。
关于您的情况,律师建议您做如下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以书面方式告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合同解除后,一定耍单位给您出具退工单并归还单位敲好公章的劳动手册。
‘其次,就您的赔偿,您首先要有原来收入证明,可以是工资单、银行对账单、个人所得税税单等,以此作为您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其次,您要明确具体加班的情况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所有在周一到周五的加班时间均应以150%的工资计算,如果周六、周日工作且不安排补休的,以200%工资计算,如果法定假日工作,以300%工资计算。
拖欠的基本工资当然也完全可以主张。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其当于拖欠额500Ar—lOO%的赔偿金。
但这部分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先行处理。所以建议您先到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第四,虽然是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您仍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力。您在该公司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您一个月月薪额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即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半个月月薪额的补偿。您可以对照这个标准及自己的工资水平计算您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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