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6 13-18-3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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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崔某诉称:自2007年6月至2010年3月在被申请人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当时为下岗职工,2009年11月与申请人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崔某诉称:自2007年6月至2010年3月在被申请人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当时为下岗职工,2009年11月与申请人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2月23日提出辞职,现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009年1月至11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个月计2.6万元;2、补缴2009年1月至11月社会保险金9295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07年6月到公司工作,身份是下岗职工,双方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期限到2010年6月15日。2009年6月被申请人得知其身份转变后多次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以领取失业救济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和办理转档手续。公司反复劝导其封存失业保险金,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档案和保险关系的转入手续,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于2009年1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交纳了社会保险。故申请人所诉不成立。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07年6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时为下岗职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6月16日至2010年6月15日的《临时用工协议》。
2008年12月,原单位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其身份转变为失业人员。被申请人在得知申请人身份转变后,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向申请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至2012年11月,为期三年。
申请人的保险关系是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2009年10个月失业救济后,由申请人转入被申请人处。各项保险自2009年12月缴纳至其辞职月份,即2010年2月。申请人失业后,原单位为其申报了失业保险,失业救济自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申请人在2009年2月失业登记后,自2009年3月领取失业救济金至2009年12月。申请人于2010年2月23日提出辞职。
三、处理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申请人身份转变后,有义务通知被申请人,主动封存失业救济,配合单位转移档案和保险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不能证明在何时告知被申请人由下岗职工转为失业人员。被申请人在争议前后均无明显违法行为,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侵害申请人个人利益的行为。因此,申请人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由于其在主张的补缴保险的时间段内领取了失业救济,其身份为无业人员,不符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因此申请人主张单位为其补缴保险的诉请,明显有悖于其领取失业救济的事实,故不予支持。
四、案件评析:
本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自2009年1月身份转变为失业人员后,至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被申请人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保险。从立法的初衷来讲,双倍工资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短期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从开始与申请人签订用工协议,到后来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其做法没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故意,亦没有造成侵害的事实。申请人在其失业后,完全有能力在申领救济金之前咨询相关政策,并主动提出与被申请人建立更加稳定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被申请人自己的身份转变,并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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