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 吸毒好友实施毒品抢劫 日期:2014.04.03点击:132

    被告人尹某和在逃嫌疑犯张某同为吸毒人员,并且是好友。一日,张某找尹某借钱购买 毒品 ,但是尹某的生活费都是家里供应的,无钱借给张某,二人经过讨论认为 抢劫 贩毒人员不构...

  • 抢劫罪如何适用死刑 日期:2014.04.03点击:205

    1、《刑法》 第263条规定具有八种情形之一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跨度很大,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也较大。法定刑的可选择性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区别 日期:2014.04.03点击:140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抢劫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

  • 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日期:2014.04.03点击:153

    抢夺 公私财物。 抢夺 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 犯罪 ,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 犯罪...

  • 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区分 日期:2014.04.03点击:147

    (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本文认为,...

  • 绑架他人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表现 日期:2014.04.03点击:209

    如前所述,绑架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双重犯罪目的,以绑架他人为目的是绑架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绑架罪的特殊犯罪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

  •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不同 日期:2014.04.03点击:189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

  • 索取合法债务绑架怎么处罚 日期:2014.04.03点击:92

    索要合法 债务 。这种情况是以存在合法 债务 为前提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

  • 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儿是绑架吗 日期:2014.04.03点击:185

    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指以向被害人亲友索取财物为目的,将婴幼儿劫持并扣作人质的行为。偷盗,主要...

  • 绑架致死如何处罚 日期:2014.04.03点击:242

    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绑架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

推荐内容
  • 工程款拖欠怎样诉讼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

  • 干货: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1、隐名出资人基本法律风险 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

  •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一)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 天津开发区法律咨询 店长聘用合同

    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就聘用 先生担任甲方公司经理(也称店长,下称乙方)事项,依据平等、自愿、合作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就聘用 先生担任甲方店店长。乙方接受甲方聘

  • 滨海新区律师事务所 如何禁止群租

    住建部出台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其中,不能群租,房东不能随意涨价等条款,都对目前租赁市场中混乱的地方做了规范。 其实,无论租客还是房东,或是地产

  •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