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如何约定户“服务期”
时间:2012-09-16 18-15-1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7 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沿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一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风险影响:
服务期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服务期无效。
解析: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

         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是同一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但在此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的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服务期,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设定服务期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 1 )必须是企业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 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企业如果是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2)必须是企业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对员工进行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转岗培训、劳动安全培训等常规培训,即便企业为此支付了费用,也是企业的义务,不能据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3)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服务期的年限限制
        对于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 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来说,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最好避免约定过长的服务期。
设定服务期年限时,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如果服务期限过长,若显示公平,即便有书面协议,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培训费用与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员工的服务期。


       3,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应对策略:

  1.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前,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明确约定服务期, 明确培训费用,对培训费用范围及计算方式也要进行约定。

       2.设定服务期年限时,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如果服务期过长,,为显示公平,,即便有书面协议,也很难得法院的支持。因些,企业应综合考虑培训费用与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接受培训员工的服务期。
       3.服务期可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短于劳动合同期限。,订立培训协议时,对于服务期条款与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不一致的问题要作出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培训协议属于专项协议,如果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视为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与法律相冲突,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时,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要尽可能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一致,可以采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使其一致;也可在培训协议中增加一条“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之日止”。
      4.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
      5.企业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否则可能“人财两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6.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避免损失。因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甩。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赵红霞被判刑2年缓刑2年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6月28日下午,肖烨等人敲诈勒索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肖烨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许社卿有期徒刑四年;判处

  • 买房不过户 风险有多大?

    在二手房交易中,为了避税,有的买卖双方协商后只签委托书并进行公正,并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其中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会为大家揭秘其中的风险。 风险一 过户不及时房屋被查封 2013年,冯某与王某签订

  • 借条如果这样写,他要坑你了...

    案例:手上有借条,可他还是输了官司 手上有借条,仅凭这一张借条就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从而获得法院支持吗?前不久,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山和被告龙天同学多年,关系很好。2014年,龙天在新晃县城开设了一家美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16〕174号 各

  • 因“熟人狼”引发的“社交性强奸”案例

    所谓的社交性强奸,也称熟人强奸,是相对陌生人强奸而言的。 联合国的有关数据表明,熟人强奸占所有强奸案件的80%以上,这还不包括受害人碍于各种因素,没有向警方报案的情况。

  • 送出去的彩礼--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

    【案件还原】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