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商业秘密自身价值不等于权利人的损失
时间:2013-08-06 10-58-3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17 次
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不等于 给权利人造成的重大损失 。主要理由是: (1)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之间存在重大区别。所以,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列入破坏市场经济秩

      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不等于给权利人造成的重大损失。主要理由是:
    (1)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之间存在重大区别。所以,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列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中,而不是置于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侵犯有形财产的盗窃、诈骗、抢劫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行为是直接取得财物,或者是故意毁坏被害人的财物,排除了原财物和合法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权利,所以,犯罪数额以财产价值计算,是合理的。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和普通财产罪在数额计算上有根本区别: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场合,财产是无形的,不是一个实体,虽然侵权人在使用,但是也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所以,将商业秘密自身价值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不准确的,混淆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普通财产罪的犯罪认定标准。
    (2)在很多场合,商业秘密自身价值高,但是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如果以商业秘密自身价值作为被害人的损失数额,就可能出现技术图纸被盗数天内被追回,并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却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的情况。
    (3)将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等同于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实质上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解释成了侵犯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自身价值极高时,即构成犯罪。而这样的理解,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之嫌。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必须要明确,在不能确定被害人的损失额,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获利额这些最为基本的数据的情况下,被害人是否遭受重大损失是根本不可能确定的。在不能确定基本数额的情况下,以专有技术普通使用权的价值作为参照依据更不妥当。在被参照的对象(被害人的损失额、侵权人的获利额等)根本缺乏的情况下,缺乏参照的标准。没有损失的基本数据,将参照数据作为定案根据,这样的判决,在涉及罪与非罪的最为关键之处可能会存在致命的硬伤
      在以下情况下,即使是有关评估机构认定商业秘密自身价值较高,都不能认定被害人有重大损失,从而不能对侵权行为人定罪:(1)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有明确的、标的额较大的购销合同,即使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也不影响权利人先前合同的履行的;(2)商业秘密中的主体技术不成熟,根据该秘密生产的产品无法批量推向市场,权利人不能从产品中获利,侵权行为人虽然进行了生产,但是并未销售盈利的;(3)商业秘密权利人进行停产、转产或者其他结构性调整。但是,这种现象的出现,乃是其自身实力不济以及其他综合因素所致,与侵权人的行为没有关联。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介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司长 任 珑 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发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惩治腐败的又一

  •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

  • 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搭售的产品吗

    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搭售的产品吗? 答:所谓搭售,也就是经营者将自己的销售情况不好的商品和销售情况好的商品放在一起销售,消费者要买畅销商品就必须将滞销商品一块儿买去的销售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

  • 区领导深入各城区、功能区调研 推动一季度经济

    2日、3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子利,区委常委、副区长张锐钢带领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后到南港工业区、大港、临港经济区、塘沽、滨海高新区、保税区进行调研,听取相

  • 不想买房了,开发商能退定金吗

    一、典型案件 南京的叶女士于2014年6月份在江宁某楼盘大幅降价时看中一套商品房,当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

  • 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

    【导语】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买房通常发生在熟人或者亲人之间,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到底借名买房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风险呢?又该怎么防范风险?新环境房地产下文为您详细介绍相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