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股票期货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
时间:2014-09-14 12-23-0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60 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一、审核标准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二、申请文件
(一)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
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
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以上各项文件如已在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中提交,可不重复提交。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四)属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一)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四、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申请文件制作及申报过程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申请文件中签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股份形成、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附则

    (一)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属于200人公司的,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规范。
(二)2006年1月1日《证券法》修订实施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强卖切糕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切糕二字成为网络热词,湖南村民在购买切糕时因价格问题与卖主发生口角并引发群体殴打事件,被损坏的切糕价值16万!而网友也纷纷吐槽被宰经历:切糕小贩不按常规报价,

  • 股权转让必须注意的30个法律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

  • 公务员的生活没你想的好

    有一段话是这么描述基层公务员: 中国大部分地区基层公务员最真实的生活处境就是, 用低微的工资维护清廉形象,用副科的梦想牵住你向往的神经, 你在房贷的生活压力和维稳的工作压力中,无暇过多思想,你挣扎在对体面生活的向往中,更挣扎于理想与现实的脆弱

  • 开发商住宅保修期主要保修什么,期限多长

    建设部发布的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 住宅保修期 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

  • 那些遗嘱是无效的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完

  • 如何识别“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司法认定 赵某某诉某某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要旨 现行的违法解除救济制度主要有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往往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法院对此认定标准不一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