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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男子与13岁少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
时间:2020-09-04 11-25-4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50 次
2017年10月,张某在快手上与一女孩结识,二人互相加了微信、QQ,很快聊得热火朝天。据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陈述,我初中毕业就来苏州打工,她说她也在工厂上班,今年17岁。后来我们便谈起了恋爱,中间也见过几次。直到案发前一天,我看到她身份证信息,才知道
2017年10月,张某在快手上与一女孩结识,二人互相加了微信、QQ,很快聊得热火朝天。据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陈述,“我初中毕业就来苏州打工,她说她也在工厂上班,今年17岁。后来我们便谈起了恋爱,中间也见过几次。直到案发前一天,我看到她身份证信息,才知道她真实的年龄。”
 
“2017年年初,她说不想读书了,就从老家跑来苏州,投奔一个小姐妹。到了2018年2月份,我们听说她交了一个男朋友。”据被害人的哥哥陈述,妹妹年纪还这么小,家里怎么都放心不下,于是就和妈妈一起来苏州准备把妹妹接回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已经被母亲和哥哥接上高铁到上海的女孩,又在夜里偷偷乘大巴返回苏州,并且与张某取得联系,将其身份证和车票拍照通过微信传给了他。当晚,女孩就住在了张某家,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一直到第二天早晨,女孩的哥哥找上门来,并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对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没有强迫,为什么还会构成强奸罪?
 
很多人也许会有疑问,双方不是在谈恋爱吗?又没有强迫,你情我愿的事情怎么就跟犯罪沾上边了呢?承办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该条是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特殊保护,即法律认为,幼女因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因此,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侵犯了其性的自主决定权成为强奸罪。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在前一天收到身份证信息后,即明知女友是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幼女人身权利。”承办人表示,虽然其女友也明确表示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系自愿行为,但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仍构成强奸罪。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因认识错误而引发此类犯罪的不在少数,承办法官对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家庭和学校承担起相应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性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两性关系,避免因无知而导致的犯罪或被害;二是文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网络、传媒等领域的监管,抑制黄色文化,加强对网吧、迪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的综合治理,有效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三是司法机关应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在在校学生中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形成全社会防范未成年人性犯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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