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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安乐死"该判刑吗
时间:2012-12-09 10-14-3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4 次
案情陈述 重庆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法院认定该孝子的行为是帮助他人自杀,间接故意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以故意杀

案情陈述
  重庆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法院认定该孝子的行为是帮助他人自杀,间接故意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本期[说法]我们一起来关注安乐死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例如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由于遭受精神和身体的极端痛苦,在其自己或者家属的要求下,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提前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一、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
  是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例如病人无法忍受病痛,家属喂给病人毒药。
  二、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例如对病人停止用药等行为。

 

各国对于安乐死的态度
  由于安乐死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因此各国对于安乐死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此外,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还有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德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但不允许家属主动为其实施安乐死。
  我国至今尚未为安乐死立法,安乐死在我国目前仍属于犯罪行为,任何人为濒临死亡的人(不管患者是否同意)实施安乐死的,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司法实践中会对其酌情从宽处理。

安乐死之争

【正方】支持安乐死
  ●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
  ●安乐死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痛苦和家属的负担
  ●安乐死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
【反方】反对安乐死
  ●目前医疗水平、科技条件、法律条件都不完善
  ●安乐死有违救死扶伤的医疗道德
  ●安乐死容易被利用,可能引致“故意杀人”

相关案例
  ●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发生于1986年,陕西汉中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
  ●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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