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1、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的。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是为了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的,视为自动解除财产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