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滨海信息
丈夫擅自卖房 离婚妻子索赔偿
时间:2016-03-11 15-40-2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0 次
王某和余某结婚近10年,婚后王某在外经商打拼事业,余某则在家做全职太太。2009年,夫妻二人在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考虑到王某本身工作需要,该房产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2013年,王某和余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余某发现2009
  王某和余某结婚近10年,婚后王某在外经商打拼事业,余某则在家做全职太太。2009年,夫妻二人在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考虑到王某本身工作需要,该房产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2013年,王某和余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余某发现2009年购置的房产,王某已于2012年通过中介将房屋出售给张某。余某本身并无经济来源,离婚时面临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分割的状况,余某准备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回该处房产。
  律师说法: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前提是必须经得另一方同意,但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牵涉到家事代理权等问题,第三方与夫妻之间进行交易往往在书面形式上会存在一定瑕疵。因此,对于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同意时,往往不用追究一方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形式,口头、电话、书面甚至在出售事宜已经默认同意都可视为已征得另一方同意。
 
  王某将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张某,只要张某在购买该房屋时主观上为善意,向王某支付了合理的房屋转让款且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则余某无权从张某手中要回该房屋,但余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塘沽法院 申请执行人须知

    1、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2、申

  • 医疗美容纠纷产生原因

    医疗美容纠纷,是指消费者到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医疗美容机构不适当履行相关约定或其他原因造成消费者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⒈手术者术前不征求美容者的

  • 因被性骚扰怒杀淫官的邓玉娇,如今怎样了?

    导读:野三关镇地处湖北省西南部,属恩施自治州巴东县管辖,这里北临三峡,南濒清江,山清水秀,民风淳朴,仿佛一处世外桃源。可在2009年,小镇宁静的生活被打破了,一件轰动全国的杀人案,让原本默默无闻的小镇立刻成了全国人民的关注焦点 2009年5月10日,2

  • 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因(写明请求 保全 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写

  • 对还没有按揭完的房子能否申请法院执行

    一间房子现在还没有按揭完,也就是还处于还款期间,这样是否可以对这间房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

  • 当场撕法院送达文书 案外人被拘十日

    现实中,老赖为躲债主、躲法院执行,使出的各种招数常见诸报端,但你见过一个协助执行的案外人,在法官执行现场,当场撕毁法律文书吗?日前,成都中院就遇到这样一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案外人黄某,当执行法官把三份相关有效法律文书出具给其签收时,黄某看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