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接听手机,小客车驾驶员突然减速,跟在后面的摩托车一下子撞了上去。3月19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撞驾驶员倒赔摩托车17000多元。 20刚出头的林子程(化名)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普通客车,平时在本市办事,从来没出过事,一直也就没有按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2007年4月23日,林子程驾车行驶至姜堰市一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成玉龙(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成玉龙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林子程驾车驶离现场。 同年5月25日,姜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子程驾车行驶过程中,为接听手机而减速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成玉龙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成玉龙受伤后,于当日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先后共花费医疗费18000多元。 同年12月底,成玉龙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林子程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22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该事故是原告追尾撞击造成的,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经法官耐心释明,双方当事人遂达成上述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