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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轧死车主
时间:2012-10-07 15-26-0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6 次
2010年4月,韩女士为自己的一辆大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 第三者责任险 ,金额为50万元。同年11月,韩女士与司机张某一同前往一工地送货,不料张某在倒车时没有注意到站在

        2010年4月,韩女士为自己的一辆大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50万元。同年11月,韩女士与司机张某一同前往一工地送货,不料张某在倒车时没有注意到站在车后方打手机的韩女士,结果导致韩女士命丧自家车车轮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韩女士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保险公司拒赔。韩女士的家属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应当针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事发时韩女士实际上具有“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双重身份,在这起事故中,应当作为“第三者”予以保护。另外,韩女士的家属认为合同中关于“第三者”的相关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如有争议应作出有利于韩女士一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以外的受害者。韩女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不符合公司的理赔范围。

  法院认为,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栏明确载有提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作为投保人及本案原告理应能够理解并且注意到。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保险责任所指向的对象是明确的,是对被保险人韩女士依法应当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的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对韩女士家属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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