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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护权益应及时主张
时间:2013-03-16 13-33-4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82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郭某2007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某派遣公司,后被派遣到某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派遣工。郭某在用工单位工作了三年多,因在工作中与单位领导发生矛盾和冲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郭某2007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某派遣公司,后被派遣到某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派遣工。郭某在用工单位工作了三年多,因在工作中与单位领导发生矛盾和冲突,与2010年6月提出辞职,并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未果,郭某一纸诉状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为用工单位未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中经常出现超时加班问题,要求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加班工资等项目共计68944元。
    二、查明事实:
    该案的起因系申请人与用工单位因其工作岗位调动问题发生冲突,故提出辞职的,1、申请人入职时即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并在用工单位从事操作工工作,申请人在其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由申请人自行缴纳。2、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诉求,因申请人自行提出辞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又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而被申请人认为因申请人突然提出辞职,给用工单位造成极大的损失,要求追索其相关的责任。3、申请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之诉求,因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虽然不是一份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仲裁庭确认了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与用工单位存在用工关系,无法支持申请人的双倍工资请求。4、申请人所诉支付冬季取暖及夏季防暑降温费之请求,因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造成该请求只能支持一年之内的诉讼请求。5、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经查申请人并未休假,本庭应予以支持。
    三、处理结果:
    调解结案。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导,并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特别对双方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方面做了相关的解释,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共识和理解,致使本案调解解决,并达成双赢的效果,最后被申请人以支付申请人22000元了结此案,同时解除了双方当事人的用人和用工关系。
    四、案件分析:
    该案虽然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得以调解解决,但回头看该案存在很多值得反思的问题。第一、用工方式不规范,首先是劳动关系不规范,反映在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不规范,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办理招录手续,该手续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进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双方当事人也就开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了,也不至于拖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形成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方才解决。本案不排除申请人在用工期间想多挣点工资,或者在职期间不敢提出社会保险和加班费等问题,担心提出以上问题被单位辞掉,等不干的时候老账新帐一起算。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也恰恰利用了职工的这一心里,而获取各自的利益,其次双方签订一份劳务协议的目的,很可能就是为了规避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权利与义务,造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规避其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未签正规劳动合同而支付其双倍工资问题。第二、申请人没有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提起申诉,造成其应有权利的损失。该案申请人所要求追索的申诉请求,大部分已经超过申诉时效,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即使裁决进行追索,最多也就维持其一年的权利义务,由于申请人存在“秋后算账”的侥幸及复杂的矛盾心理,从而造成其应有的权利无法维护。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单位因侵权行为发生争议,职工方一定要在法定的申诉时效内提起申请,其维权方式有多种,例如可以采取及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由监察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可以及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而不能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方采取维权行为,这样职工的权益会受到损失。该案的解决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依法采取了调解的方式,使申请人应有的权利得以获得相应的维护,否则会给职工的权益造成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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