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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惨案中涉及的罪名
时间:2012-12-09 10-19-3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2 次
【案情陈述】 6日,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六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罪名成立,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数罪并罚一

【案情陈述】   

6日,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六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罪名成立,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扎波一审被判死缓,扎拖波被判有期徒刑8年。

【法理解读】   

本案判决书中涉及不同类型的罪名和法定刑,对此您了解多少呢?

故意杀人罪   

这个罪大家并不陌生,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糯康等人武装袭击13名中国船员并抛尸入水,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 糯康授意手下劫持中国船只运输毒品,无疑构成运输毒品罪。   

我国刑法第347条根据毒品数量以及具体行为,对运输毒品的行为设置了不同层级的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糯康集团劫持3艘中国船只和船员,通过殴打等方式迫使出资人交2500万泰铢赎金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劫持船只罪  

 劫持船只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的行为。糯康集团蓄意劫持船只,构成此罪。   刑法第12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也是我国刑法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审判管辖与刑法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刑诉法修正案对该条进行了修正)   糯康集团犯罪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内犯罪的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我国对于湄公河一案具有当然、合法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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