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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解读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意见
时间:2012-01-24 16-41-4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8 次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规定各类案件的调解程序和事项。 《意见》共分四部分,29项条款,对民事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规定各类案件的调解程序和事项。

  《意见》共分四部分,29项条款,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各类案件的调解事项均有细化规定。

  《意见》特别提到,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民事案件应采取开庭前先调解的方式。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院应当准许。

  对于“民告官”类的行政案件,《意见》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法院应通过协调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违法行为。

  在案件执行方面,针对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发现的案件,《意见》规定法院应联合公安等部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法院“重判轻调”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同时,由于诉讼费用、审限压力等原因导致有的法院和法官不愿做调解。《意见》将规范基层法院和法官的调解程序,改变法官的审案思维,提升法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

  律师认为,因为民事、刑事案件的量很大,新规执行后,最高院还应该出台措施避免基层法院盲目的追求调解率,由此出现法院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应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先的原则。

  解读

  【民事案件】 小标的民事纠纷应先行调解

  《意见》: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解读

  律师认为,新规与过去的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有实质性突破。以往民事案件庭审一般首先要通过举证、质证等正常庭审程序,对于一些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法官会在庭审后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实际上延误了调解的最佳时机,庭审上双方辩论激烈,庭审后调解从常理上将是很难接受的。新规将调解程序前置,法官可以先了解双方的意图,然后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调解,调解的氛围更适当。同时,庭前调解也可以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

  【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诉后准许和解

  《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准许并记录在案。

  解读

  律师认为,从目前的规定看,现在在轻微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如果自诉人起诉后,并没有自诉人可以撤回起诉的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赔偿情况减轻刑罚。

  律师认为,与过去相比,新规有一个很大的创新,它更突出了审案的“谦抑”(谦虚抑制)性理念。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作为公权力是应该保持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公权力过于强势,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案件】 违法行政诉讼中应自行撤销

  《意见》: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要通过协调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违法行为,或者自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解读

  律师认为,在大多数的行政案件中,法院在审案中难免会遇到个别同级行政机关不配合的情况发生。这样的情况在“民告官”案件中并不鲜见。新规中的阐述实际上已经成为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潜规则”。新规将其公开化对于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更好的执行有很好的积极意义。在“民告官”案件中,新规也会提升行政案件审案的透明度和公正度。

  【案件执行】 限制高消费促被执行人还款

  《意见》:对被执行财产难以发现的,通过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以及委托律师调查、强制审计、公安机关协查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解读

  律师认为,以往在案件执行中,申请人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对于相对弱势的申请人来说是比较难的。新规提到了法院联动威慑机制的一些具体的方法。

  律师认为,在被执行财产难以发现的情况下,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强制审计,公安机关协查,这些都是非常有可操作性的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在法院执行层面最大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提升执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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