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 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少年 日期:2014.04.03点击:113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

  • 非法拘禁如何判刑 日期:2014.04.03点击:74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

  • 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 日期:2014.04.03点击:15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

  • 哪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日期:2014.04.03点击:180

    (一)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

  •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日期:2014.04.03点击:146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日期:2014.04.03点击:141

    1、客体要件不同。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权;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2、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儿童罪则是贪图钱...

  •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判刑 日期:2014.04.03点击:11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需注意啥 日期:2014.04.03点击:218

    1、父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 虽然没有使用拐骗、绑架 等手段,但他们是把子女当成商品出卖,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拐卖儿童罪。 2、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

  • 如何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日期:2014.04.03点击:114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

  •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日期:2014.04.03点击:64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

推荐内容
  • 合同期满前怀孕,单位能否解约?

    王女士今年1月份发现怀孕,而她的劳动合同到4月底就要到期,她很担心单位会因怀孕而不与她续约。王女士咨询,她在这方面有何权益? 王女士有权续订劳动合同。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

  • 一般自首的构成

    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由以下两方面构成: (一) 犯罪 以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事故赔偿份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

  • 【提醒】发票盖章有讲究,你盖对了吗?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 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 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它的发展和壮大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还为国家增加了税费收入,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市场主体鱼龙复杂,不讲诚信现象依然存在,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