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子女抚养
  •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日期:2012.12.23点击:137

    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日期:2012.12.23点击:251

    ( 1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 2 )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 3 )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 4 )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

  • 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日期:2012.12.23点击:232

    离婚案件中双方争取子女抚养权一般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收集哪些证据可以...

  • 离婚后怎样行使探望权 日期:2012.12.23点击:299

    探望权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新增的内容。《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望权是离婚后不...

  •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日期:2012.12.23点击:237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

  • 女方在什么情况下易得到子女抚养权 日期:2012.12.23点击:141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

  • 男方什么情况下得到子女抚养权 日期:2012.12.23点击:103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

  • 什么情况下会判决变更抚养权 日期:2012.12.23点击:86

    离婚时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或通过协议或通过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取得子女的抚养权。但是抚养权确定后可以变更吗? 抚养权的变更如同取得也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离婚后的双方协商...

  • 塘沽律师 抚养费如何执行 日期:2012.12.23点击:178

    最常见的 抚养 费纠纷是父母离婚后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未成年子女 抚养 应支付费用的纠纷;其次是被抚养人父母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所应支付的费用的纠纷。 最高...

  • 探望权不能强制执行 日期:2012.12.22点击:245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强制执行探望权不能强制执行孩子。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孩子或者一方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

推荐内容
  • 保险诈骗罪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 诈骗罪,是指违反 保险 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

  •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资质问题

    1、发包人主体资格 发包人有时也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进行工程发包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当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步骤?

    1.工商登记 (1)在拟办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领取申请表格。 (2)查询拟办企业名称 (3)由会计事务所验资 (4)准备文件(参见私营企业开业所需文件) (5)向工商局提交公司注

  • 律师告诉你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导读: 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恩怨是数不清道不明的,职工维权的途径虽然多种,但仍然逃不过要走繁琐的程序。下面让小编给职工们详细讲解申请劳动仲裁应该注意哪些事,这样可以让你少走弯路。 1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 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

  • 上海和天津关于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区别

    根据商务部的《商业保理试点通知》,上海和天津分别于2012年末颁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2〕2号规定,2012年12月11号起施行,以下简称上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41号 颁布时间:2011-6-27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