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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猝死学生该不该受偿
时间:2012-12-09 10-21-4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56 次
【新闻事件】 11月18日,广州举行首届马拉松,21岁的大三学生陈杰在冲过终点后倒下猝死。事后,广州马拉松组委会工作人员和陈杰父亲一家协商善后赔偿事宜。广马组委会提出赔30万

【新闻事件】
  11月18日,广州举行首届马拉松,21岁的大三学生陈杰在冲过终点后倒下猝死。事后,广州马拉松组委会工作人员和陈杰父亲一家协商善后赔偿事宜。广马组委会提出赔30万元,但陈一家提出,要求赔偿100万元。到底,组委会该不该赔呢?
【猝死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若从法律角度看待此次猝死事件,有几个关键词值得我们注意:
  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广州马拉松赛竞赛规程规定:“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这条免责条款就是属于格式条款。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广州马拉松组委会与猝死者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能够认定侵权成立,那么组委会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体育竞技活动一般被视为正当业务行为,由此,在竞技中受到伤害的,只要是在正当业务范围内造成的,一般来讲不追究致害人的责任。例如在拳击比赛、球赛等活动中的受伤者,不能以受伤为理由追究对手的相关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关键词为我们分析猝死案提供了视角,对于本案来讲,可能会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马拉松猝死事件盘点】
  ●2005年,墨西哥城马拉松赛,52岁的当地人突发肾衰竭身亡。
  ●2007年1月 美国著名长跑运动员谢伊在奥运会全美马拉松选拔赛中突然晕倒,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年仅28岁。
  ●2009年 在底特律进行的第32届马拉松比赛中,3名参赛者突然死亡。
  ●2011年11月 在美国费城举办的马拉松比赛上,一名21岁亚裔男子和一名40岁的白人男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2012年2月 第16届香港国际马拉松赛,一名男选手在完成比赛后晕倒,送医院后被证实死亡。
【是否应该赔偿】
【正方】应该赔偿
  ●组织方未尽到告知和保障义务
  ●组织方免责条款无效
  ●参赛者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偿
【反方】不应该赔偿
  ●死者自身健康状况导致不幸
  ●组织方尽到了告知义务
  ●纯属意外事件,没有赔偿理由

       律师认为:

      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运动者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运动员应预知运动带来的伤害,承担伤害的不利后果。同学参加马拉松的行为可以推定其默示同意在运动中可能受到的因体育运动本身危险性导致的伤害。广州马拉松组委会应承担部分赔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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